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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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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7933   更新日期: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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