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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慶豐商業銀行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1408611號
主旨:慶豐商業銀行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
依據:
一、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五。
二、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三、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慶豐商業銀行前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括讓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目前除少數不動產、股票及訴訟案未結外,幾已無銀行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接管目的已完成,爰依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二、鑑於慶豐商業銀行係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由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且經處理結果淨值均為負數,故於終止接管後,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勒令該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停業清理,並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
三、清理程序進行期間,慶豐商業銀行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瀏覽人次: 5319   更新日期: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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