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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本會108年12月3日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49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會108年12月3日金管銀外字第108027249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本會業於109年9月26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1號令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瀏覽人次: 10558   更新日期: 20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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