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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修正草案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金控負責人準則)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規定,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刑法、公司法、著作權法及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酌修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或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3條)
二、考量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其關係人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於任職不同金融機構間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增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以強化公司治理。另考量政府對金融機構持股之實務情形,將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金融機構,排除適用推定利益衝突規定之對象。(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三、為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以利其引進多元經歷背景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專業人才擔任董事,增訂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銀行專業知能者,亦可認定其具相關金融專業;該等規定於具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者,依業別分別準用之。(修正條文第9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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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792   更新日期: 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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