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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理財專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中信銀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案關資金往來部分交易透過該行數個人頭帳戶進行資金移轉或領現交付,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南中壢分行前理專管員自107年1月至110年1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35人,所涉金額1.9億元;石牌分行前理專葉員自108年5月至110年6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對象17人,所涉金額4,686萬元。查案關資金往來部分交易透過該行數個人頭帳戶進行資金移轉,該行對所衍生警示訊息未能審慎查核,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未臻完善,致未能即時發現案關異常交易行為,核有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缺失。
(二)    經核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對理專所屬客戶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欠缺制衡性:理專所屬客戶帳戶交易觸及疑似洗錢交易監控警示時,該行原監控機制設計透過該客戶所屬理專進行查核,欠缺制衡性,造成監控作業無法發揮效能。
(2)    未建立客戶匯入特定帳戶異常交易之檢核機制:經查案關資金移轉過程,理專所屬客戶有透過臨櫃交易與申請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約定轉入帳戶至行內或行外同一帳號之異常交易行為,而該行未進行檢核確認渠等交易行為合理性,顯示該行對客戶帳戶異常交易之監控機制未臻完善。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該行帳戶或交易監控機制出現警示訊息,未確實有效查核:
甲、    經查案關異常資金曾觸及該行疑似洗錢交易監控警示,惟該行未審慎查核該等警示交易,未對整段資金在不同帳戶間流動之理由及用途互相勾稽,致未發現各帳戶間之理由前後不一致及與日常往來情形明顯不同之情形。
乙、    案關留存相同通訊資料之人頭帳戶執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交易,有透過同一IP位置或同一行動裝置登入等情,該行未於第一時間啟動異常行為相關查核機制。
(2)    未落實多人留存相同通訊資料異常檢核機制:該行稱已於108年9月建置客戶留存相同通訊資料異常檢核機制,但未回溯清查既有客戶之資料,以致檢核機制未能發揮效能,預防弊端發生。
四、    處分結果:中信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400萬元罰鍰。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針對本案缺失事項,請該行持續檢討強化理專相關管理及查核機制,及針對各部門間監控指標所產出警示訊息,應研議並加強不同部門間訊息之勾稽及三道防線間相互通報處理機制。
(二)    請該行就本案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違規行為,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
(三)    請該行對客戶加強宣導,避免與理專間私下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重視自身權益維護。
(四)    請該行督導管理人員於日常管理應注意理專行為,對主動發現理專行為異常,即時避免客戶及銀行損失擴大之人員應予以獎勵。
(五)    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舞弊人員管員及葉員。
金管會表示,本案主要係理專與客戶間不當資金往來,其手法與近期其他銀行理專利用存匯業務控管機制漏洞進而挪用客戶款項案件有別,主要差異包括(1)由客戶自行匯款或提款予案關理專,與理專自行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不同;(2)透過多層次匯款製造金流斷點;(3)金流多為匯至行內外第三人(人頭戶)或客戶帳戶。以上幾點造成銀行查核上之限制,因中信銀行在洗錢防制持續監控機制上仍有疏失,應予改善,經衡平考量後,核處該行1,400萬元之罰鍰。
為避免理專再利用上述方式舞弊,金管會前已請銀行公會依據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態樣及金融檢查所發現缺失,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增訂「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並已備查在案,其中業將與本案情節之資金往來相關之態樣納入,如客戶資產總額(AUM)大額流失等,銀行得參酌該態樣自行以風險基礎原則訂定相關控管機制。該次修正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呼籲,理專異常行為風險之降低,有賴相關防弊措施外,仍有賴良好企業文化、道德行為規範及問責機制之建構。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重視誠信文化,並應強化客戶對理專不當行為之認知及宣導,使相關制度能即時有效落實,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之夥伴關係。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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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8831   更新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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