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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信託業遵循法令,達到嚇阻違法之效,以建全信託業務之經營,經全面檢討罰鍰之罰度,擬具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罰鍰調整原則:現行信託業務係由銀行或證券商兼營,大小規模差距甚大,經參酌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對罰鍰額度之調整,對違規情節重大者,現行條文最高罰度為新臺幣900萬元者調高四倍,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調高三倍;考量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規模與銀行差異甚大,爰最低罰度維持不變,以增加裁量空間;於銀行法有相同違規情節者,參考銀行法之罰度,調整該違規情節之罰鍰額度。
二、寬嚴並濟之處罰規定:為利主管機關有依違規情節輕重採行適當處置之裁量空間,增列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情節輕微者得予免罰,並採適當之導正措施。
三、裁罰明確性原則:為符合裁罰明確性原則,增訂未經核准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及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之罰則。
四、配合洗錢防制法等其他法令規定,刪除或修正部分條文。
金管會表示,上開修正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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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7571   更新日期: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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