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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及糾正

一、 裁罰時間:108年8月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行為時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涉及客戶短期間密集開立多個帳戶或留存相同通訊地址,該行未確實瞭解原因仍同意開戶及未納入客戶風險評估因子考量。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業經修正,其中新增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於發布日後6個月施行,惟該行有未依施行後之前開規定辦理,或於該等規定修正後未建立相關制度前仍違規辦理開戶,且所涉戶數較多,非僅屬個案缺失,該行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經核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二)  該行辦理客戶審查、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可疑交易申報等作業有欠妥適,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核處糾正。
五、 處分結果:分別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及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及糾正。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7362   更新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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