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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信用卡

(一)使用信用卡須注意事項

1.挑選適合自己需求之發卡機構

信用卡契約是規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閱讀契約時,應注意之重點如下:

(1)循環信用利率、起息日及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2)發卡機構收取之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3)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卡片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時,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風險負擔及處理程序。
(5)發卡機構對於卡片使用限制(如降低信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暫停使用卡 片等)之規定。
(6)契約終止之規定(即持卡人要求終止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之相關規定)。

有關「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已置於本局官網之消費者園地項下供民眾下載,消費者不妨與發卡機構的定型化契約互相比較,以作最有利的選擇。

2.拿到信用卡後應立刻在卡片背面簽名,並妥善保管(勿與磁性物品放置一起,或用尖銳物品刮傷磁條或彎折卡片而使卡片無效),且不得轉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第三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並請將預借現金密碼與信用卡分開放置,避免使第三人得知相關資料。

3.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務必核對簽單上卡號、日期、金額無誤後方可簽名;在刷卡交易過程中,卡片儘可能不要離開視線範圍。簽帳交易完成以後,若須退貨或取消交易時,可直接要求特約商店將原帳單撕毀、或要求特約商店填寫退款單、或使用簽帳端末機作業辦理取消交易。若被拒絕使用或加計額外費用時,請記住商店名稱、地址、電話及發生時間,並詢問原因後,向該特約商店所屬收單機構檢舉(簽帳單上均列有收單機構名稱),或報請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4.刷卡後請收妥簽帳單存根,以便於收到帳單時可相互核對。連絡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若逾期未收到帳單,應主動電請發卡機構補送,以免負擔額外費用。若因出國或其他原因不在通訊處所,應事先處理繳款事宜。帳單有疑義時,應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查帳要求,以免延誤更帳先機。

5.切勿隨意將身分証影本提供給他人,以防止不肖之徒偽冒申請卡片。一旦發現卡片遺失、被竊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依與發卡機構約定方式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與發卡機構配合進行蒐證與調查。

6.切勿過度消費,以免發生無力償還帳款,致信用貶落之情形。一旦持卡人因還款延滯遭強制停卡,並登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紀錄後,除非因發卡機構之誤登可將該筆紀錄更正外,持卡人就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7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6個月,對於持卡人未來與金融機構之往來,將有重大影響,故持卡人應善加維護自身信用。如有無力還款之情形時,建議立即主動與發卡機構連繫,商量可否調整還款時程,以免影響信用紀錄。

7.信用卡契約性質屬繼續性契約,除非持卡人主動終止契約,否則發卡機構於卡片期限屆至前,將會自動寄上新卡,故持卡人若不想再用該發卡機構之卡片,應依約定方式終止契約(剪斷寄回、電話或書面告知等),以免發生發卡機構收取年費或新卡遭他人冒用之風險。

8.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惟附卡持卡人仍須就自行使用卡片所生之應付帳款負清償之責,故附卡持卡人宜隨時注意正卡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付款情形。

9.發卡機構受理信用卡申請時,正卡申請人應為成年人,附卡申請人應年滿十五歲。對於成年者,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信用額度不得逾二萬元。

10.切勿至地下錢莊進行假消費、真刷卡之信用卡融資,此舉不但違反民、刑法,亦助長地下金融之猖獗及破壞信用卡交易秩序,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其預借現金之功能目的在「救急不救窮」,故宜正當使用信用卡,以免以身試法。

11.本會已請聯徵中心辦理信用卡戶及特約商店信用資料建檔工作,持卡人如欲了解個人信用卡相關資料,可與該中心聯絡查詢(洽詢電話:02-23163232)。

(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1.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也就是依本身財務狀況,每月在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予發卡機構,剩餘未付款項就可以延後付款,惟須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2.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起息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利息(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起息日有下列三種:(一)各筆帳款入帳日、(二)各筆帳款結帳日及(三)各筆帳款繳款截止日,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上約定之起息日是哪一種。至於「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係指自各筆帳款起息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算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未清償部分,但不包括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台幣一千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三)防範信用卡網路盜刷及持卡人權益保障

1.經統計歷年信用卡主要詐欺交易型態係以非面對面交易型態之網路交易為主,爰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製作「防範信用卡網路盜刷懶人包電子書」並放置於該公會網站上,以提醒民眾注意網路交易安全。

2.為利持卡人即時掌握資訊以儘速發現可疑交易,發卡機構對於信用卡網路交易單筆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會即時以簡訊、APP推播或email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遭盜刷之疑義,宜儘速與發卡機構聯繫確認,發卡機構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辦理停卡、換卡或卡片掛失等手續。另持卡人留存在發卡機構的email或手機號碼如有變更,請記得向發卡機構更新聯絡資訊,以利發卡機構有效提供交易即時通知。

3.持卡人每月於核對信用卡帳單時,如對消費帳款明細有疑義,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爭議帳款申請,如經查證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且無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將無須負擔相關損失。如持卡人尚未繳納前開爭議帳款者,即可暫停支付該筆款項;如持卡人已繳納者,經發卡機構查證確係遭人盜刷,則可將款項退還予持卡人。

 

瀏覽人次: 43105   更新日期: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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