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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1456711號
主旨:預告訂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規定草案逐點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鑑於本案業經本會邀集中央銀行及業者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及會後持續之溝通,為利儘速達到避免信用資源過度流入不動產市場之目的,爰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十四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4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本會電子郵件
瀏覽人次: 5145   更新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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