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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解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702704450號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瀏覽人次: 8539   更新日期: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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