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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增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顧立雄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公布
第三條之一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
 
瀏覽人次: 6010   更新日期: 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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