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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作業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台新銀行辦理催收及授信業務,有對債務人或保證人以外第三人不當催收,以及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等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3項規定,爰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罰鍰。
一、    受裁罰之對象:台新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本會檢查局對台新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本會於日常監理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有向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行為;上揭金融檢查亦發現該行於辦理消費金融貸款,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
(二)    經核該行辦理催收及授信作業,有下列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不得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干擾之控管機制:該行未確實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2條第4項第3款及第51條第2款規定,訂定不得對信用卡債務人以外第三人催收作業之控管機制,致催收單位有利用信用卡申請書所填載持卡人及保證人以外之第三人資料辦理催收作業,或有對與債務無關之第三人干擾情事,且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接獲民眾陳情該行未經查證確認債務人有將財產移轉予第三人詐害該行債權之行為,即對第三人寄發法院或區公所民事調解函情事之不當催收。
2、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該行內部規範規定業務人員個人獎金之核發,與客戶實際承作之利率及所收取之手續費連結,惟未完善建立批覆條件與實際承作條件之檢核控管機制,並就業務單位調整實際承作利(費)率之標準及程序訂定明確內部規範,以供遵循。
四、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
五、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    請該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信用卡催收作業及全面檢視催收各環節作業是否妥適,並請稽核單位確實追蹤改善情形及納入內部稽核重點。
(二)    有關該行未完善建立授權業務人員調整批覆利(費)率之內部控管機制一節,請該行依所提改善措施,本於客戶權益保護考量,積極妥適處理。
(三)    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要求該行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各項日常業務均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應積極檢視並確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符合法令規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機制,所訂定各業務獎酬制度應衡平考量金融消費者權益及各項可能風險,並應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落實公平待客原則,贏得客戶的信賴,營造銀行與客戶共同成長的夥伴關係。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8989   更新日期: 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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