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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玉山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財富中心駐埔墘分行前理財專員蔡員自102年8月至108年4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戶,且均已逾70歲。主要態樣係透過取得客戶已蓋具原留印鑑之單據,偽冒客戶開立另一外幣及臺幣銀行帳戶(下稱偽冒帳戶),並將客戶之定存解約、基金贖回等款項匯入客戶原有帳戶或偽冒帳戶後,以臨櫃提取現金存入蔡員銀行帳戶或以轉帳存入蔡員關係人銀行帳戶,據以挪用。
(二)該行對客戶辦理開戶、外匯轉帳、基金贖回等交易未落實執行相關控管作業規範,亦未建立有效之理財專員帳戶監控機制及理財專員輪調制度,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
(三)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1,2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24835   更新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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