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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及因應支付生態圈發展趨勢下業者擴大業務範圍之需求,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以避免發生法規套利情事,規劃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經參酌銀行公會邀集相關業者(含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所研提之建議修正意見,並蒐集國外支付產業發展趨勢及我國業者業務推展需求,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完成修正時將同步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說明如下:
一、目標及預期效益:
金管會表示,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主要有下列四大目標及預期效益:
(一)整合儲值支付工具之法令規範,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
(二)擴大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範圍,創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
(三)開放跨機構間互通之金流服務,滿足跨機構資金移轉及通路共享之便利支付需求。
(四)營造友善產業發展之法規環境,提升業者經營競爭力及保留主管機關管理彈性。
二、修正重點:
(一)發展產業:
1、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除「金流核心業務」外,擴及「金流附隨業務」與「金流相關衍生業務」之經營,俾打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修正條文第4條)
2、增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據,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商中央銀行訂定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3、電子支付機構就金融商品(服務)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改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之管理方式,除有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外,均可代理收付。(修正條文第6條)
(二)便利民眾:
1、開放跨機構金流服務,並增訂經營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管理機制,以促進通路共享、資金互通,滿足民眾便利支付需求。(修正條文第4條、第8條)
2、儲值及國內外小額匯兌限額,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原則,衡量身分確認強度及風險程度等因素,授權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於授權法令中訂定相對應之限額,保留管理彈性。(修正條文第16條)
3、刪除支付指示「再確認」規定,以簡化支付流程,提升支付便利性及使用者體驗。(修正條文第18條)
4、配合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放寬外幣儲值管道及方式,刪除外幣儲值須由使用者外匯存款帳戶以相同幣別存撥之規定,以提升儲值便利性及使用者體驗。(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友善環境:
1、電子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採取差額化管理,依其業務類別區分為新臺幣(以下同)5億元(全功能)、3億元(收受儲值)及1億元(代理收付)。(修正條文第9條)
2、容許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均可於一定比率內運用於低風險高變現之投資標的,例如銀行存款、公債及國庫券等。(修正條文第22條)
3、開放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得增設海外分支機構。(修正條文第27條)
4、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公會自律組織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俾充分因應資訊技術之發展。(修正條文第31條)
5、增訂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與兼職限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處理程序及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等授權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6、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信用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48條)
(四)過渡及緩衝規定:
為使電支條例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繼續經營,增訂過渡及緩衝規定。(修正條文第55條)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近期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50250   更新日期: 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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