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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解除何○○於永豐金融控股公司董事職務處分之重為處分案

一、 裁罰時間:108年3月2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何○○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依本會檢查結果,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下稱永豐金控集團)核有未落實利害關係人或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缺失,何○○(下稱何君)擔任永豐金控董事長,對上開缺失未善盡督導責任,且本身未覈實申報利害關係人,對利益相關之案件亦未適當迴避,並產生利益衝突,有礙永豐金控集團健全經營之虞。經本會於106年6月19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除何君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二) 前揭處分嗣經行政院108年1月30日院臺訴字第108016277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本會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五、 裁罰結果:經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檢視,原處分所認定之違規事實並無違誤,考量永豐金控就本案相關缺失之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時間觀察,實有必要限制何君於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控負責人,以防止其再次以其地位,妨礙永豐金控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且何君自94年起即擔任該金控董事長,長達10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永豐金控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之內部控制制度,容任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又因相關交易其實際參與其中,嚴重減損永豐金控集團內部控制制度之效能,難以期待其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爰自106年6月19日解除何君於永豐金控之董事職務。
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7356   更新日期: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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