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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我國REITs得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國外不動產

為促進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投資標的多元化,活絡REITs市場,並擴增國人投資理財之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業者共同研商後,決定開放我國REITs得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國外不動產。另考量各地區、國家不動產市場之法律、語言、匯率及政府制度等與國內存有差異,為保障我國REITs投資人之權益,也一併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金管會表示,在開放REITs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方面,明定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核准得投資或運用之標的,並訂定相關之投資比例,包括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併計投資於其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25%;投資單一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5%;投資國外不動產加計投資國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總額,不得達基金淨資產價值50%。
此外,在開放投資國外不動產的部分,包括開放國內REITs可透過 100%持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股權之方式投資國外之不動產,以及增訂相關應記載事項與應備書件等相關規定,亦將於近期發布。
至於其他實務作業規範,例如SPV持有國外不動產應遵循事項、國外估價機構之資格條件、委任國外當地物業管理機構管理該不動產,以及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相關程序等,亦將於近期內研議完成後公布,以利業者遵循。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166   更新日期: 20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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