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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

       為使銀行客戶獲得完整投資及交易管理服務,同時提升銀行金融商品研發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近日訂定發布「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對銀行辦理或發行具股權連結性質之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到期以實物交割所衍生後續作業,銀行得依據上開作業規定保管及處分客戶因該類商品實物交割所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
  金管會表示,現行銀行提供客戶股權連結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到期時可採現金結算或以實物交割,其中實物交割係指到期時以給付約定之有價證券之方式進行結算。本規定訂定前,銀行須將實物交割之有價證券撥入客戶於證券商開立之帳戶,客戶如擬處分該有價證券,須另透過證券商交易,以致銀行對帳單亦無法呈現該結構型商品轉換之有價證券及相關損益,除造成客戶投資組合管理之不便外,銀行亦無法協助客戶掌控其資產狀況並提供一站式服務。
       該作業規定訂定發布後,客戶對於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獲得更便利之服務。銀行則可提供一站式且完整之資產管理服務,並研發相關創新金融商品,進一步提升國際競爭力。
       該作業規定規範重點如下:
一、開放銀行因與客戶從事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辦理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或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發行之結構型債券交易,以實物交割履約並交付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者,銀行得為客戶保管該外國有價證券,並得依客戶指示,委託證券商賣出。(作業規定第2點)
二、明定銀行為客戶處分(賣出)實物交割所取得有價證券之作業程序,規定銀行得以「保管銀行」名義於我國證券商開設證券帳戶,並於客戶指示處分有價證券時,以「保管銀行」名義,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以利銀行及證券商遵循。(作業規定第3點)
三、為保障客戶權益,明定銀行依本作業規定為客戶保管及處分有價證券時,客戶委託保管之資產與保管銀行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應依約定提供交易明細表及庫存資產狀況表,及應對客戶之資料訊息保守秘密等各項客戶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規定第4點)
相關附件:「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188   更新日期: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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