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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財業務指標條件(附表)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及11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經核本(111)年度應符合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前3年(108年至110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8.32%。
 有關信用合作社部分,為協助其實現在地經營之普惠金融服務,金管會日前已修正發布上開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4款但書規定,將「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平均值之1倍逾5%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3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5%以上,亦得為之」,上開2項5%之比率均調降為4%,並增訂「或申請前3年底平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比率達12%以上者」之條件,以兼顧其在地服務及健全經營。金融機構符合該財務條件及上揭條文所規定之其他財務業務指標條件者,可於111年5月或11月檢附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此外,為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公益活動及協助推動各項政策,金管會將公益慈善、金融教育、金融犯罪防制、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中小企業主為女性之放款核貸績效結果、依法進用足額身心障礙者情形、無障礙金融服務之推動情形(包括是否完成無障礙網路銀行及網路ATM、是否設置無障礙ATM)、收受儲蓄互助社存款及金融機構是否與社會創新組織合作等9項,持續列為本年度金融機構申設分支機構之有利項目。
 依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得隨時向金管會於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家數待增加地區(下稱待增加地區)申請設置分支機構,金管會銀行局已定期於官網上公布待增加地區名單,俾利金融機構隨時提出申請。為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提高金融服務之可及性,金管會將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多元強化待增加地區金融服務,積極於待增加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而鄰近待增加地區之本國銀行分支機構應就近提供支援,並透過各項金融科技,擴大金融服務深度,俾利待增加地區民眾亦享有親民、便利、有效率之金融服務,以實現普惠金融之願景。
 
附表:金融機構財務業務指標條件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825   更新日期: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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