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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研訂「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規定)修正草案,近日將辦理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10月26日發布本規定,開放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為增加本帳戶之運用彈性,金管會經邀集中央銀行、財政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銀行業者代表進行意見交流後,研訂本規定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授信目的帳戶資金往來對象限制:
本帳戶原定不得涉及外匯指定銀行(DBU)帳戶,考量境內法人之實務需求,爰開放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得與同一境內法人於DBU開立之外幣帳戶往來。(草案第3點第1款、第2款)
(一)    自同一境內法人之DBU外幣帳戶匯入授信目的帳戶,以支應下列授信相關款項,包括:授信之還本付息、授信衍生之相關費用、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之保證金、與授信相關並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之保證金。(草案第3點第2款第1目)
(二)    自授信目的帳戶匯入同一境內法人之DBU外幣帳戶之情形:自DBU外幣帳戶匯入支應前開授信相關款項後之結餘款、授信目的帳戶結清銷戶之帳戶餘額。(草案第3點第2款第2目)
二、    放寬帳戶開立方式:本帳戶原定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惟考量授信目的如屬貿易融資或保證等間接授信者,融資款項尚非直接撥入本帳戶,爰增訂但書,放寬授信方式如屬前述情形者,不受帳戶首筆資金應為授信資金之限制。(草案第5點第1款)
三、    後續控管回歸一般帳戶管理機制:本帳戶原定應對客戶資金停泊時間及金額上限進行控管,為提升本帳戶之運用彈性,本次修正相關控管機制回歸各銀行貸後管理機制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草案第5點第2款)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規定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檢附「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561   更新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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