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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擬「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4條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用合作社係推廣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參與者,為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擴大信用合作社界合作領域,增加中小企業或非營利法人融資管道,本次修正參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於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增訂但書規定,修正該款條文為「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者,得對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分之一。但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上開業務區域限制。」。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為拓展信用合作社授信業務並分散授信風險,有助於信用合作社業務之擴展。本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本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02)8968-97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176   更新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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