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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有關晶片金融卡換發情形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有關磁條金融卡跨行交易是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用,各界多有關切,銀行局鑑於該事項與民眾有切身關係,且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於本(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邀請各金融機構、銀行公會及財金公司開會研商,並達成下列各點結論: 一、晶片金融卡之推動最困難部份乃是如何完成自動櫃員機可普遍讀取跨行發行之晶片卡,使銀行及客戶方便使用,而該艱難之工程已成功推動完成。 二、目前各金融機構雖積極推動換發晶片卡工作,但有些銀行因本身資訊系統全面更新,有些因合併因素,有些則受廠供貨速度影響,爰銀行公會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有關「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取消磁條金融卡跨行交易」之決議,宜由銀行公會召集相關金融機構研商如何予以適當修正,並提出維護消費者權益之配套措施。 三、各金融機構辦理換發晶片金融卡作業時,需能確保客戶權益並積極主動換發,應提供客戶多種且便利之管道進行換卡作業,如透過自動櫃員機辦理。另於自動櫃員機操作過程應使客戶了解該機器是否可使用晶片卡,並需提醒客戶晶片卡之密碼為六碼,磁條卡之密碼四碼,以方便客戶辨識;客戶使用多功能卡之金融卡與現金卡或信用卡功能之操作畫面,應能明顯區分,不得發生客戶在不知情情形下動用到現金卡或信用卡之功能而須支付利息或手續費之情形。 四、此外各金融金購應確實依銀行公會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全授消字第二○九四-一號函規定辦理:包括: (一)銀行未經客戶同意前,不得強制換(核)發可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功能之卡片。 (二)銀行於通知存款客戶換發晶片金融卡時,得徵詢客戶換 發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功能卡片之意願。如客戶有意願向銀行申請換發該等多功能卡片,應請其填寫申請書,該申請書上並應載明多功能卡片之性質、服務內容及相關權利與義務。惟銀行於通知客戶換發晶片金融卡時,如一併徵詢客戶換發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等多功能卡片之意願者,應提供客戶選擇單一晶片金融卡功能之選項。 (三)客戶向銀行申請換發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功能之卡片時,銀行應依內部所訂各項徵審程序查核後,予以核定准駁;包括客戶之資格、信用狀況及額度核給等均應符合銀行所訂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審查規定,如客戶不符合銀行所訂資格條件者,僅得核發具存、提款及轉帳等存款帳戶服務功能之晶片金融卡。 (四)客戶使用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功能之卡片時,銀行應依其使用服務內容,分別依金融卡、信用卡及現金卡相關檢核程序予以控管,如每日提領金額、動支金額、消費限額等。如客戶發生信用貶落或逾期繳款情形時,則銀行應依約終止其信用卡或現金卡使用期限及服務。 (五)銀行核發附加信用卡或現金卡功能之晶片金融卡,除依照上開意見辦理外,並應符合主管機關頒定函令及本會所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銀行局進一步表示,該局仍將持續督促銀行積極換發晶片金融卡,且不得強制要求客戶換發多功能之晶片卡。
瀏覽人次: 16499   更新日期: 200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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