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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來臺觀光旅客在臺消費購物得否直接支付人民幣(商店得否因營業行為收受人民幣現鈔)。

答覆內容

1.來臺觀光之旅客,應將攜帶的人民幣,先在機場銀行、下榻旅館或其他合法兌換地點兌成新臺幣後,再消費購物。直接支付人民幣,容易引起交易糾紛。
2.人民幣兌換地點:(1)各地銀行、郵局、信合社及農漁會信用部、(2)經核准設立的外幣收兌處(外幣收兌處相關資訊,請至http://www.bot.com.tw/Business/Fxdesignate/Pages/default.aspx查詢)。
3.本國貨幣為新臺幣,商店應以新臺幣標價。商店不可直接收受人民幣或未經許可辦理涉及人民幣買賣,屬非法買賣外匯者,將依管理外匯條例處分(商店如有收兌外幣及人民幣需求,得洽臺灣銀行國際部,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相關詞彙

人民幣現鈔、兌換、外幣收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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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不動產,得否向銀行辦理貸款?

答覆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在臺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者,得向銀行辦理房屋貸款,其貸款條件按是否取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而有所差異。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大陸人士,銀行與其從事金融業務往來是比照與本國人往來的規定辦理,對於未取得我國居留證的大陸人士,銀行貸款成數最高不得超過五成。

相關詞彙

大陸地區人民、授信、金融業務、居留證、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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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大陸地區人民得否於銀行開戶?開設帳戶種類有無限制?

答覆內容

在臺大陸地區人民得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證件於銀行開戶,帳戶種類須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證件而定:
1.持有居留證者,開設帳戶種類比照本國人辦理。
2.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開設帳戶種類比照未取得國內居留資格的外國人辦理。

 

相關詞彙

大陸地區人民、開戶、金融業務、居留證、入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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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陸方在ECFA銀行業早期收穫計畫中對我方有哪些承諾事項?

答覆內容

在兩岸銀行業准入及開展業務之協商成果方面,金管會已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早期收穫計畫中,為國內銀行業者爭取到較一般外資銀行更為優惠之經營條件,以期協助國內銀行業者能夠迅速拓展大陸市場,並協助解決當地臺商之融資問題。陸方對我方之開放承諾包括:
1. 臺灣的銀行比照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大陸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
2.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3.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經營在大陸的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4. 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大陸相關規定執行。
5. 為臺灣的銀行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6. 主管部門審查臺灣的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相關詞彙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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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目前國內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可否辦理人民幣業務?

答覆內容

陸方已於1011211日依據「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指定中國銀行台北分行為臺灣地區人民幣之清算行,自該清算行開辦清算服務日起,DBU即可開始辦理各項人民幣業務。金管會將配合中央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項目之規劃與時程,協助銀行推展業務。

相關詞彙

人民幣業務、D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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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政府遷臺前之金融機構存款如何處理?

答覆內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 「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爰目前尚無法處理此類金融機構存款之相關事宜。

相關詞彙

政府遷臺前、金融機構存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瀏覽人次: 35165   更新日期: 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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