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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旅行業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核定
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第二次修正


一、目的: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紓解旅行業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提供業者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其財務資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利息補貼資金來 源: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紓困特別預算。

三、貸款條件:

(一)補貼對象: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已獲撥貸之旅行業者。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員工薪資貸款:

1.旅行業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2.旅行業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 款逾期未償還。
3.旅行業負債大於資產致淨值為負數。

(二)貸款種類:

1.短期週轉金。
2.九十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貸款。(以下簡稱繳稅貸款) 3.員工薪資貸款。

(三)貸款額度:

1.短期週轉金:每一家旅行業者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2.繳稅貸款:依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
3.員工薪資貸款:按九十二年四月投保勞工保險之人員及其投保薪資總額,最高以核給三個月薪資總數為限,且每一旅行業貸款,除經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同意者外,累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萬元。

(四)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

1.短期週轉金貸款及繳稅貸款:按各承貸金融機構訂定貸款利率計息,本局補貼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息最高百分之四 。
2.員工薪資貸款:按一年期郵政儲金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加最高一個百分點計息,本局按實際貸款餘額全額補貼利息。

(五)貸款補貼利率期限:最長一年。

(六)擔保條件:

1.短期週轉金及繳稅貸款: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如無法提供抵押品或擔保品不足,屬中小企業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
2 .員工薪資貸款:由政府提供專款,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足保證,並由申請旅行業之負責人、實際經營者及全體或持有股份排名前五名之董事提供個人連帶保證,其中二名董事得由排名前二名之監察人代之。信用基金提供保證之手續費,由政府全額負擔。

(七)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

1.短期週轉金及繳稅貸款:由承辦金融機構訂定。
2.員工薪資貸款: 自首次動撥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可寬限付息不還本,自九十三年一月起按月或按季分二年平均攤還本息。

四、申請作業方式:

(一)請承辦金融機構之總行於每月十日前,備文並檢附:1.前一個月申請補貼利息明細表(附表一)、2.貸放明細表(附表二)及申請書(附表三)影本、3.領據(附件一)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申請利息補貼金額。

(二)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銀行彙整並審核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貼利息撥付各承貸金融機構帳戶。

五、員工薪資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為限;經核准之貸款,由承辦金額機構按月撥入員工帳戶。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 5169   更新日期: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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