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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有關自用比率及短期之期限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訂之「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經參採各界意見修正後,預計於本(106)年4月6日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銀行自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後之不動產自用比率從現行50%降低為20%:
銀行將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依現行項規定,以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取得新不動產必需有50%以上為自用。但銀行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因容積獎勵措施,取回之新不動產可能無法符合上開比率規定。考量都市更新有助於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之改善,並增進公共利益,為提高銀行參與誘因,爰增訂「銀行以原有不動產參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取得之新不動產自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規定。
二、修正本辦法所定本法第75條第2項所稱「短期」之定義,就購地自建部分從現行最長2年修正為7年:
現行本法第75條第2項有關短期內自用而預購者之「短期」規定,最長為2年,已不符合銀行以購地自建或與建商合建分屋之方式取得自用不動產所需時間,爰將銀行購地自建不動產之「短期」,修正為最長得延長為7年,以符實務需求。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後,鼓勵銀行更有意願參與不動產專業機構主辦之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除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亦提高銀產資產使用效率,並更符合銀行實務需求。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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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956   更新日期: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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