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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600112230號
主旨:預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三、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之特許條件原定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已有十餘年之久,所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內容尚屬明確,亦未接獲銀行於實務申請作業上有遭遇困難之處。為儘速落實明確法律授權依據,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十四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十四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 電話:02-8968-9793、8968-9796
(四) 傳真:02-8969-1358

瀏覽人次: 2124   更新日期: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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