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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0670號

訂定「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並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三月六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六八五○○一五三○號令,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瀏覽人次: 6595   更新日期: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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