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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第一商業銀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缺失核處罰鍰

一、 處分時間:106年1月24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第一銀行)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第一銀行辦理鼎興集團授信案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下列缺失:
(一) 徵授信作業未落實徵信或查證案件交易真實性。
(二) 申貸及徵審作業有欠確實。
(三) 第一銀行子公司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鼎興集團融資業務徵審作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之缺失,該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核有缺失。
五、 處分結果:本案第一銀行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及應予糾正。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依銀行法第136條規定,銀行經金管會處罰後,如不予改正,金管會得對同一事實或行為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
(二) 對於受裁罰案件所涉缺失之承辦人員、主管、法遵及稽核人員,確實依本會檢查局105年8月11日檢局(制)字第1050150280號函之規定,督導其自裁罰處分日起1年內完成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開辦之裁罰案例研習或與該受罰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訓練。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瀏覽人次: 4347   更新日期: 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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