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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美已簽署「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之合作協定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法案已自103年7月1日起生效,法案規定外國金融機構應履行辨識客戶是否具美國身分及申報美國帳戶資料等義務,否則該金融機構及其客戶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就源扣繳30%。因應FATCA之執行,美國提出簽署合作協定架構,我國前並於美東時間103年6月23日在與美國達成實質共識後,列入「協定視同生效國家」名單。
為維護我國金融機構及全體國民投資權益,金管會積極會同財政部及外交部等相關單位與美方在互惠的基礎共識下洽簽臺美合作協定,臺美雙方於105年11月就協定中英文版本取得共識後,已於美東時間12月22日由駐美國代表處(TECRO)與美國在台協會(AIT)完成簽署。金管會後續將依據「條約締結法」規定於協定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進行審議,該協定將於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
截至美東時間105年12月22日止,總計已有113個國家加入FATCA計畫,其中69個國家協定已生效,另有22個已簽署尚未生效國家(已加計我國),及22個尚未簽署但與美國已達成實質共識國家,共同被列為「協定視同生效國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12863   更新日期: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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