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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完成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將於近日發布。
金管會表示,「災害防救法」業於105年4月13日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44條之2明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貸款展延,展延期間利息免予計收,由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為提供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貸款展延作業利息補貼之依據,金管會已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本辦法重點摘要如下:
一、補貼範圍:金融機構就災害發生日前,受災居民對其所負之各項債務,經辦理展延,於展延期間各項債務之利息。
二、展延期間:
(一)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全部毀損不堪使用):5年。
(二)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部分毀損仍堪使用)、非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全部或部分毀損) :2年。
(三) 汽車貸款、以災區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1年。
(四) 保險單借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6個月。
(五) 債務協商債務,展延1年。
三、補貼利率(參考莫拉克風災時之補貼利率標準及目前市場利率水準,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補貼利率上限):
(一)購屋貸款(含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他擔保貸款: 2%。
(二)保險單借款:3%。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4%。
(二)債務協商債務:3.5%。
四、作業程序:
(一) 得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辦理補貼事宜。
(二) 金融機構應於每年1、4、7及10月之當月15日前,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五、 經費來源:得以中央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支應,並得視需要循預算程序辦理。
六、 免責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相關人員得免除行政責任。
檢附「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6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216   更新日期: 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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