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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推動融資性商業本票無實體化之發行

金管會為推動融資性商業本票無實體發行,提升發行效率及安全性,已研擬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期提報行政院審查。
    近來部分大型企業提出,為簡化簽發作業及降低風險,建請金管會推動融資性商業本票無實體化之發行。金管會鑑於該類商業本票截至105年9月底,發行餘額已達新臺幣1.55兆元,占全體短期票券發行總餘額之85%,因此,如改採無實體發行,將有助於提升發行效率及安全性,並降低人工作業成本。
金管會表示,現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雖已訂有短期票券得以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然實務上,倘本票發生退票,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行使追索權時,仍須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所以為解決無實體商業本票可能產生追索權行使疑義,金管會研擬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6條修正草案,於105年7、8月間,邀請司法院、法務部、中央銀行、集保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相關公會等單位研商討論,經綜整各單位意見後,擬具本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以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之短期票券,到期不獲付款時,集中保管機構應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及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交予執票人。
(二)為明確規範登記形式(無實體)發行之商業本票其退票後追索權之行使方式,明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執集中保管機構出具之本票債權證明文件及已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金管會表示,近期會將本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5030   更新日期: 20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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