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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增加「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之作業彈性及優化行動支付之使用者體驗,並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之整體運作效率,修正上開法規命令,重點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增加「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作業機制類型(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10條之1):
除原有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之「直接連結機制」外,增加「間接連結機制」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增加作業彈性,並調整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機制申請方式、約定連結程序、交易程序等相關規定,並增列風險控管、終止約定連結申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簡化規定。
(二)優化行動支付之使用者體驗:
1、簡化固定密碼安全設計(修正條文第5條):簡化密碼採取英數字混合使用之要求,並放寬變更後之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一次密碼相同。
2、增加交易安全設計之態樣(修正條文第7條):增加圖形鎖或手勢之安全設計方式,且容許使用者以與電子支付機構所約定持有之設備進行交易(即綁定設備),並配合固定密碼、手勢、圖型鎖或生物特徵(C類交易安全設計),作為登入電子支付平臺之身分確認方式,交易時得免再輸入固定密碼(A類交易安全設計)或手機簡訊驗證碼(B類交易安全設計)。
3、放寬連線中斷機制及支付指示再確認要求(修正條文第10條):使用者以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的實體設備進行交易,未使用應中斷其連線之時間限制,自10分鐘得延長至30分鐘;放寬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不適用支付指示再確認機制。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修正草案,增加「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之作業機制類型(修正條文第2條)。
(二)簡化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及放寬支付指示再確認要求:針對實體通路支付服務,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及再確認機制等簡化機制(修正條文第7條)。
(三)增列電子支付機構與開戶金融機構及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間之契約應約定事項(修正條文第12條)。
三、「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及第12條修正草案:
(一)調整基金會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並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訂定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金管會核定(修正條文第9條)。
(二)明定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另增訂其決議方式,區分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修正條文第10條)。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6173   更新日期: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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