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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對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5年6月21日修正發布「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將原規定銀行可提供之服務對象,由「專業機構投資人」,擴大至「高淨值投資法人」及「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之境外子公司」。
依現行規定企業成為高淨值投資法人,需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
一、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
二、 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
三、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 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為提升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廣度,且考量高淨值投資法人因全球市場布局及財務風險管理,亦有直接與境外金融機構往來之需求,金管會銀行局爰於105年2月及5月間邀集相關產業之高淨值投資法人代表開會,就企業在經營上希望國內金融機構可進一步提供之服務進行意見交流,經洽詢相關單位意見後,將本注意事項所定服務對象之範圍,擴大至該等具實質交易避險目的之高淨值投資法人,使其可比照專業機構投資人,獲得銀行之一致性服務,以滿足其避險需求。另考量高淨值投資法人基於集團整體策略需在海外設立子公司,並委由母公司之財務人員統籌進行避險交易之需要,爰將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其持股百分之百之境外子公司之代理人或被授權人身分所為之交易者,亦納入服務對象與範圍。
金管會自103年7月起開放銀行申請辦理此項業務,截至105年4月底共計已有14家銀行取得核准。金管會表示,有關前已獲准辦理此項業務之銀行,如擬增加提供服務之對象及範圍,僅須就新增或變動部分修訂內部作業程序(包括有關實質交易避險目的之控管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核准)後,檢具原核准函及增修部分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金管會將儘速依規定審理。
金管會並表示,本注意事項之修正,除可擴大銀行提供相關服務之客群,有利我國境內銀行發揮在地服務優勢,並可協助提供國內企業營運發展所需之金融服務。金管會並將持續推動法規鬆綁與金融自由化,為金融與產業開創前景及創造雙贏。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瀏覽人次: 4276   更新日期: 201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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