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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銀行局本(23)日召開研商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與委外事宜應再加強事項會議,達成具體共識。

  近日報載貸款代辦業者冒用金融機構相關事業名義,或使用「銀行」或「Bank」名稱,以廣告宣稱透過其可在短期內向金融機構貸到利率較低或成數較高之款項,造成消費者誤信其為金融機構,或與銀行有簽約合作關係,而提供個人資料及付出高額佣金,衍生不少糾紛,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銀行局為加強保護消費者權益,於本日(94年3月23日)上午邀請學者專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銀行公會及多家銀行業者,就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與委外事宜應再加強事項及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等議題進行討論,達成下列共識: (一)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與委外事宜應再加強事項 1.委託代辦業者名稱問題: (1) 與會金融機構同意,不委託有使用金融機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機構名稱之代辦貸款業者。 (2) 金融機構應就受委託業者之資格條件(如資本額、組織、人員、名稱、無不良紀錄等)訂定評選標準,並訂定內部控管機制。 2.金融機構受理代辦案件: (1) 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之申請案件時,應先確認該代辦貸款業者係屬已簽約之委外對象。 (2) 非屬已簽約之委外對象,應不得受理,並請其轉知消費者親自向金融機構辦理。 (3) 請金融機構善加利用聯徵中心已建制之查詢紀錄欄,防範申請人同時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貸及信用擴張之風險。 (4) 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導,就有簽約之委託機構除公布於網站外,並可透過營業廳公告、夾報、語音查詢系統等提供消費者多元查詢管道。請各金融機構就分行劃定責任區,於一個月內密集以夾報文宣方式宣導,提醒消費者直接與金融機構往來,並提供金融機構連絡電話。宣導文字應淺顯易懂,以利消費者瞭解。 3.金融機構與受託機構之契約應再加強事項: (1) 金融機構應與受託機構於委託契約中明定: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作不實廣告;違反本約定時應構成委託契約終止之事由,並明定應負之法律及賠償責任。 (2) 金融機構簽約後,應按月追踪,未落實執行情節嚴重者,本會得停止金融機構委託他人行銷之權利。 (3) 金融機構對受委託機構之行銷廣告,必要時得採事前審查機制。 4.金融機構應明定規範,禁止職員私下受理未簽約之代辦貸款案件,如經發現其有與不肖業者掛勾之情事者,金融機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並將其移送法辦。 (二)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1.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持續調查代辦貸款業者之不實廣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2.對於假冒金融機構名義向消費者行詐騙行為者,請檢調單位及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偵辦,以杜不法。 3.請聯合徵信中心與銀行公會研議再縮短貸款案件建檔時差事宜。 4.請銀行公會辦理下列事項: (1)加強會員間之連繫,以明確機制共同防堵不肖之代辦貸款業者。 (2)製作說帖及文宣,加強對消費者之教育,介紹消費者直接與金融機構往來之優點(如手續、費用等),及簡易分辨簽約代辦業者之方法(如名稱及不收費等),。 (3)代辦貸款業者代收件是否適當,請從貫澈「認識客戶」及「風險控管」之原則,併案檢討,於四月十五日前函復。   金管會再次呼籲消費者如有資金需求,應直接向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洽詢,不宜透過第三人辦理,如有疑義,須審慎求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另金管會前已責成銀行公會於該會網站公布銀行合法委託代辦業者名單、聯絡人、聯絡方式等相關訊息,各銀行辦理貸款之各項費用、利率及所需文件,均應公布於其網站,消費者亦可善加利用及查詢,避免受騙。
瀏覽人次: 13396   更新日期: 200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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