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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關於報載金管會未積極處理「假借銀行名義之代辦貸款業者」及「名為服務實為剝削用戶的金融機構信用卡與現金卡」等事宜之說明

關於報載金管會未積極處理「假借銀行名義之代辦貸款業者」及「名為服務實為剝削用戶的金融機構信用卡與現金卡」等事宜,該會就相關監理措施與消費者保護措施予以說明。 金管會表示,對於近來貸款代辦業者冒用金融機構相關事業名義,或使用「銀行」或「Bank」名稱,以廣告宣稱透過其可在短期內向金融機構貸到利率較低或成數較高之款項,造成消費者誤信其為金融機構,或與銀行有簽約合作關係,而提供個人資料及付出高額佣金等糾紛,金管會已於94.3.23邀請學者專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銀行公會及多家銀行業者,業就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與委外事宜應再加強事項及相關單位應配合事項等議題進行討論,達成多項共識。具體共識內容包括: (一)金融機構不委託有使用金融機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金融機構名稱之代辦貸款行銷業者,並應就受委託業者之資格條件(如資本額、組織、人員、名稱、無不良紀錄等)訂定評選標準,並訂定內部控管機制。 (二)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之申請案件時,應先確認該代辦貸款行銷業者係屬已簽約之委外對象;非屬已簽約之委外對象,金融機構應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並請其轉知消費者親自向金融機構辦理。 (三)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導,就有簽約之委託機構除公布於網站外,並可透過營業廳公告、夾報、語音查詢系統等提供消費者多元查詢管道,並宜採行密集夾報文宣方式宣導,提醒消費者直接與金融機構往來,並提供金融機構連絡電話。 (四)金融機構應與受託機構於委託契約中明定: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作不實廣告;違反本約定時應構成委託契約終止之事由,並明定應負之法律及賠償責任。 (五)金融機構應明定規範,禁止職員私下受理未簽約之代辦貸款案件,如經發現其有與不肖業者掛勾之情事者,金融機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並將其移送法辦。 (六)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持續調查代辦貸款業者之不實廣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七)對於假冒金融機構名義向消費者行詐騙行為者,請檢調單位及相關主管機關積極偵辦,以杜不法。 金管會前已多次發布新聞稿並印製宣導摺頁,利用各種宣導管道如寄發各機關、團體、學校,網站上公布或舉辦業務巡迴說明會,一再呼籲消費者如有資金需求,應直接向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洽詢,不宜透過第三人辦理,如有疑義,須審慎求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另金管會前已責成銀行公會於該會網站公布銀行合法委託代辦業者名單、聯絡人、聯絡方式等相關訊息,各銀行辦理貸款之各項費用、利率及所需文件,均應公布於其網站,消費者亦可善加利用及查詢,避免受騙。 另外,現金卡的本質為小額無擔保信用貸款,其與卡片結合並提供消費者隨時透過自動提款機或其他方式借領現金;而信用卡的本質為消費支付工具,消費者享有發卡機構所提供的各項優惠及服務,與出門不必攜帶現金、可延遲付款的方便等。 金管會向來甚為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於信用卡、現金卡業務已採取適當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現金卡、信用卡發卡機構應於相關平面、媒體廣告及開卡文件中加註醒語文字,以提醒消費者重視自身信用。 另本會亦針對社會各界關注之現金卡重要議題,研擬「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並於94年3月28日邀集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消保團體及銀行業者共同研商,將於近期彙整各界意見後,正式公布施行,以強化現金卡業務之健全發展及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瀏覽人次: 14169   更新日期: 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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