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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說明

  一、受理債務人範圍及條件:(https://www.twidrp.org.tw)

(一)未曾參與銀行公會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者。

(二)曾參與銀行公會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未成立者。

(三)曾參與銀行公會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但已結清者。

(四)曾申請前置協商被視為自始未開始者。惟被視為自始未開始之原因非申請資格或文件不符者,需自退件日起屆滿6個月後始可再申請。

(五)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述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

(六)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者。

二、受理金融機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等。

三、協商之債權範圍: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及現金卡契約而負之債務,包括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之該等金融機構債權,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資產管理公司參與協商。另民間債權部分不納入前置協商,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債務人提供之債權人清冊,通知民間債權人逕向債務人協商清償方案。

四、前置協商流程:

(一)債務人檢具前置協商申請文件及債權人清冊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

(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債務人備齊文件後,通知相關債權金融機構停催。

(三)有擔保債權原則上依原契約履行,若債務人表示依原契約履行有困難時,則請債務人與原有擔保債權金融機構洽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則需視有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結果及其協議清償方案,綜合考量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擬訂無擔保債務清償方案。

(四)為避免債務人遭代辦公司誤導,前開機制規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於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

瀏覽人次: 2002   更新日期: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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