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新聞稿

預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修正草案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簡稱反洗錢辦法)修正草案,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簡稱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並於107年10月31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並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四十項建議充分接軌,本次就反洗錢辦法中有關確認客戶身分、確認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之方式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時程等規定進行修正。修正重點如次:
一、有關辦理臨時性交易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規定,現行規定適用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臨時性「通貨」交易,本次修正為不限通貨交易,尚包括通貨以外之其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臨時性交易。(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有關金融機構認定客戶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之規定,本次修正參考FATF標準,要求金融機構應運用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進行確認,以免金融機構過度仰賴資料庫。(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有關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原規定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本次修正參照國際做法及FATF標準,要求對於符合監控型態者,應儘速完成檢視。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要求應於簽報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有關通報辦法現行條文第三條要求金融機構應對其因業務關係知悉其本身持有或管理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等事項,自知悉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通報之規定,本次亦比照上述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時程,將通報時程修正為應於知悉後即簽報專責主管核定,核定後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通報。
上述二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49990   更新日期: 2018-11-2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