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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訂「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簡稱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行政院爰於106年6月7日指定金管會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所稱「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於本(107)年3月5日指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事業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等事項訂定授權子法,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意見。因此金管會邀集法務部、經濟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業者共同討論,擬訂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計有14條,主要係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訂定,並依適用對象及適用業務範圍酌作修正,包括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尚無臨時性交易之情形,爰於第3條刪除臨時性交易之規定;考量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交易型態單純,爰參考銀樓業、不動產經紀業之相關規定,於第9條第2項直接明列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態樣等。本辦法草案條文重點如下:
一、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及交易持續監控等規定(本辦法草案第3條至第10條)。
二、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紀錄保存之範圍、方式及期限(本辦法草案第11條)。
三、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之範圍、方式與程序(條文第12條)。
四、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範圍、方式與程序(條文第13條)。
本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6660   更新日期: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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