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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簡稱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106年6月28日起施行。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申報等事項訂定授權辦法。因此金管會已參酌相關規定,並邀集法務部、中央銀行、法務部調查局及各金融同業公會共同討論,擬訂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計有16條,主要係整併現行之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以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等規定後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會所轄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本辦法草案第二條)
二、金融機構應於客戶開戶時,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瞭解客戶開戶的目的、性質(例如帳戶未來可能之交易等)及身分背景資訊。另對於法人或團體客戶,金融機構尚須取得客戶之章程並瞭解客戶的控制權架構及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此外,客戶完成開戶後,金融機構亦須對客戶資料持續審查,並適時請客戶更新相關資訊。(本辦法草案第三條及第五條)
三、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及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應視風險程度,決定其執行強度,如經評估屬較高風險情形,應向客戶瞭解或取得更多資訊及文件,並採行適當管理措施。另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亦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的強化措施。(本辦法草案第六條)
四、另本辦法參考國際立法例,要求金融機構應檢核客戶是否為國內外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或經指定之制裁對象,且檢核範圍應擴及法人或團體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本辦法草案第八條及第十條)
五、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或客戶之交易模式、金額與過去有明顯不同等情形,亦須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並對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向調查局申報。為降低對民眾正常交易之影響,本辦法已增訂政府機關等對象與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得適用免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規定。(本辦法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執行防制洗錢措施,可避免金融工具被利用成為非法犯罪或資助恐怖分子的工具,保障民眾及社會的安全及安定,因此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防制洗錢相關規定,並請金融機構透過加強員工訓練及對客戶宣導等方式,妥善執行相關機制,其中涉及須民眾配合提供資訊部分,也希望社會大眾能瞭解並共同支持。
本辦法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一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25、8968-96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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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9983   更新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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