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302744351號
 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第二點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7467   更新日期: 2025-03-28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