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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18條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及第11條條文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2191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更正函pdf檔、「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勘誤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勘誤表、「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條文勘誤表
主旨: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18條條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9條及第11條條文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0378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業經本會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110270943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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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270   更新日期: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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