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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902721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以下簡稱本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為本測驗機構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兩個月內。
二、經本會認定為本測驗機構之有效期限,為本會指定日起迄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
副本:本會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
 
 
瀏覽人次: 8802   更新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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