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櫃員挪用代收款項及客戶資金,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25-10-01
一、裁罰時間:114年10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櫃員以稅費款項未即時入帳之手法挪用客戶所繳款項,且會計人員未確實覆核全套傳票及未確實辦理庫存現金抽查作業;另該櫃員於辦理客戶交易時,多蓋取款憑證執行現金支出交易,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櫃員以稅費款項未即時入帳之手法挪用客戶所繳款項,且會計人員未確實覆核全套傳票及未確實辦理庫存現金抽查作業;另該櫃員於辦理客戶交易時,多蓋取款憑證執行現金支出交易,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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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