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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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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4年8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行員未依內部規定運用與保管客戶資料,致有客戶資料洩漏之情事,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個月內改正。
瀏覽人次: 7478   更新日期: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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