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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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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元大商業銀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4年7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商業銀行數位存款帳戶系統未採行完善之控管措施,致客戶於申辦時,其個人資料洩漏予第三人,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個月內改正。

瀏覽人次: 8034   更新日期: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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