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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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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行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等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4年7月2日
二、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花蓮分行理專及基金經辦有代客保管已簽章空白文件,另有行員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並持有客戶行動銀行帳號及密碼,且有代客操作及查詢網路銀行等交易情形,本案雖未查有涉挪用客戶款項,惟案關缺失顯示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9368   更新日期: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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