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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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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因分行經理人未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利害關係人申報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4年6月4日
二、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因分行經理人未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利害關係人申報,顯示該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控管機制有未盡妥適之處,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係該行自行發現、調查及主動陳報,並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11190   更新日期: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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