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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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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商業銀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一案,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4年5月14日
二、對象:凱基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新竹分行前理專違反該行內部規範,利用與客戶面對面辦理交易時,透過客戶行動銀行將客戶資金轉帳至理專自身帳戶予以挪用,核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有礙該行健全經營之虞。考量該行係自行發現、調查及主動陳報,並已就缺失事項為適當改善及處置,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12688   更新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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