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華南商業銀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14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行員未依內部規定運用與保管客戶資料,致將客戶帳戶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核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個月內改正。
瀏覽人次: 13851   更新日期: 2025-04-22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