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前行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保管客戶存摺印章及未確實查證交易代理人身分等所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2025-04-16
一、時間:114年4月16日
二、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與客戶有金錢借貸行為及代家族成員保管印鑑及支票等情,顯示相關內部管理機制未臻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係該行積極查證後發現並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二、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前行員利用職務之便與客戶有金錢借貸行為及代家族成員保管印鑑及支票等情,顯示相關內部管理機制未臻妥適,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考量本案係該行積極查證後發現並已採行相關改善措施,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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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