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非重大裁罰

中央內容區塊

永豐商業銀行行員辦理業務所涉缺失及與客戶資金往來,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

一、時間:114年4月8日
二、對象:永豐商業銀行
三、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商業銀行行員有未依該行內部規範執行作業事項,且與客戶間有資金往來等情事,顯示該行內部作業及員工管理機制未臻周延,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結果:應予糾正。
瀏覽人次: 13498   更新日期: 2025-04-08
回到頁首